11月25日,简一“大理石瓷砖”终审结果通报会召开,对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诉简一“大理石瓷砖”名称终审判决作了通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大理石瓷砖”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审判决禁止简一公司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是错误的,应于纠正。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删除判项中停止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内容,维持其他内容。该案于2016年3月立案,起诉书主要内容之一是“大理石瓷砖”里没有“大理石”,涉嫌侵权,要求简一停止侵权,禁用“大理石瓷砖”名称。
简一通报“大理石瓷砖”终审结果:“大理石瓷砖”不构成虚假宣传
11月25日,简一“大理石瓷砖”终审结果通报会召开,对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诉简一“大理石瓷砖”名称终审判决作了通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大理石瓷砖”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审判决禁止简一公司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是错误的,应于纠正。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删除判项中停止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内容,维持其他内容。该案于2016年3月立案,起诉书主要内容之一是“大理石瓷砖”里没有“大理石”,涉嫌侵权,要求简一停止侵权,禁用“大理石瓷砖”名称。
11月25日,简一“大理石瓷砖”终审结果通报会召开,对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诉简一“大理石瓷砖”名称终审判决作了通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大理石瓷砖”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审判决禁止简一公司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是错误的,应于纠正。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删除判项中停止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内容,维持其他内容。该案于2016年3月立案,起诉书主要内容之一是“大理石瓷砖”里没有“大理石”,涉嫌侵权,要求简一停止侵权,禁用“大理石瓷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