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卫浴”商标侵权案终审裁定:原告获赔500万元
“老板卫浴”商标侵权案终审裁定:原告获赔500万元近日,北京知产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潮州卫浴企业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原告某电器公司系“老板”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等。涉案五被告通过多种主体名义,在卫浴产品、企业名称、账号及店铺名称中使用 “老板” 相关标志。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29 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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